(一)包裝設計與材質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涂料及涂層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
GBT 10004-2008 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 干法復合、擠出復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裝紙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包裝用原紙、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廢紙、回收塑料、酚醛樹脂,不得使用工業級石蠟,食品包裝上油墨、顏料不得印刷在接觸食品面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要求食品不得過度包裝。例如:糧食初級加工品的包裝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裝不得超過3層,除初始包裝的外包裝成本總和不得大于食品售價的20%。
(二)不得標示與馳名商標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標、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馳名商標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
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它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不得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
不得將“中國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三)標示內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包裝、標簽、標識標示內容必須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認和識讀。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簽、標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于辨認、識讀。
(四)標示內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黃色內容
包裝、標簽、標識標示內容必須通俗易懂、準確、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內容。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五)標示內容不得有治療疾病及其它虛假、誤導、欺騙內容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等規定:
包裝、標簽、標識內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凡是加工過的食品,不得在包裝、標簽、標識上或名稱前加“鮮”或“新鮮”等表明食品鮮活天然的字語;
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健康科學,不得虛假誤導,不得出現醫療術語、宣傳療效用語、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以及無法用客觀指標評價的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73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得偽造食品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不得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不得偽造、冒用產品條碼;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4)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5)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6)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食品包裝以下用語都不得有:1.免疫調節;2.調節血脂;3.調節血糖;4.延緩衰老;5.改善記憶;6.改善視力;7.促進排鉛;8.清咽潤喉;9.調節血壓;10.改善睡眠;11.促進泌乳;12.抗突變;13.抗疲勞;14.耐缺氧;15.抗輻射;16.減肥;17.促進生長發育;18.改善骨質疏松;19.改善營養性貧血;20.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作用;21.美容(祛痤瘡/祛黃褐斑/改善皮膚水分和油分);22.改善胃腸道功能(調節腸道菌群/促進消化/潤腸通便/對胃黏膜有輔助保護作用);23.抑制腫瘤。不得標示對某種疾病有預防、緩解、治療或治愈作用。不得標示“返老還童”、“延年益壽”、“白發變黑”、“齒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類似用語。
(六)不得使用絕對化等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規定:“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人民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不得使用的廣告語違禁詞:
1、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第一、唯一、首個、最好、精確、頂級、最低、最底、最、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最賺、超賺、最先、巨星、奢侈、至尊、頂級享受等絕對性用語;
2、國家XXX領導人推薦、國家XX機關推薦、國家XX機關專供、特供等借國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稱進行宣傳的用語;
3、質量免檢、無需國家質量檢測、免抽檢等宣稱質量無需檢測的用語;
4、使用人民幣圖樣(但央行批準的除外);
5、繁體字(商標除外)、單獨使用外國文字、或中英文結合用詞;
6、祖傳、抑制、秘制等虛假性詞語;
7、強力、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夸大性詞語;
8、處方、復方、治療、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療效、防治、防癌、抗癌、腫瘤、增高、益智、各種疾病名稱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療作用的詞語;
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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